房产税的“狼”来了吗? 《条例》的另外一个影响,就是存量房产税告别“探索的幕后”走向“实施的前台”。如果没有把老百姓的房子摸清楚,房产税的征收就没有数据和技术条件。 中国老百姓的房屋情况太复杂,有房改房、商品房、保障房、小产权房。而且,各地产权登记标准口径不一,信息缺失、遗漏问题很普遍,有的地方还在用手工 账。如果不进行统一登记,就无法针对存量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且会造成不平等。《条例》所言“统一登记”就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 台”等四个方面的统一。 照此,《条例》发 布和实施,意味着房产税征收的技术障碍扫清了。另外,目前土地财政搞不下去了,国家正在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源。在房地产进入存量时代的情况下,针对所有 房屋全面征收房产税无疑是成本最低的选择。有券商研究报告测算过,针对城镇存量房屋评估价的3%来征税,就能替代土地财政。 笔者认为,《条例》的发布对中国经济转型、政府转型和社会建设的影响是里程碑式的,其中不乏为政府税制转型考虑,特别是房产税征收。随着中国城市化从快 速推进向平稳转变后(即城市化率从50%到70%),需要一次性供给并长久使用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基本建成,而城市房 地产也将进入存量时代,即存量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卖地财政实在是搞不下去了,迫切需要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源。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共服务享用者缴纳。一般来讲,因为享用了公共服务产品而对居民收费,很难做到“享用多少、收费多少”的数量化公平。在现 代城市,地价或房价上涨与附着于其上的公共服务水平及其变化程度则密切相关。于是,征收房产税,就成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融资和维护的基本手段,这在国际范 围内是普遍做法。 要对存量房屋征收房产税,要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来摸清“底数”,包括不动产数量、产权属性、所有者归属、不动产面积和价格评估等;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来实现信息统一。但是,在土地国有和批租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本身存在法理上的争论。 而且,从《条例》发布到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再到征收房产税,需要很长的时间,涉及立法、评估、范围、税收豁免等多个事项和环节,目前还未进入立法程 序,房产税的开征不是很快就能实现的。即便征收房产税,也会有税收豁免的存在,比如人均可以得到一定免税面积或免税的住房套数。这其中,也涉及到户籍制度 的问题,比如为了增加免税面积而增加家庭人口数,从而使得大部分人群在税收豁免范围内,房产税征收效果很难确保。 此外,对于存量的小产权房,如果要征税,就要评估其价格、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国家一直宣称的小产权房“不合法”矛盾;如果不征税,那么对于其他征税的商 品住房是不公平的,而且会造成“惩罚守法者,奖励违法者”的实际结果。因此,除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外,房产税的征收也涉及到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等问 题,这也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 “以人查房”为何没有进入《条例》? 此次“以人查房”没有进入《条例》,似乎会让反腐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这是对《条例》的误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了保护居民的不动产所有权,维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正当利益。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使用上,“以房查人”也是国际惯例。具体来说,不 管是申请贷款、清偿债务,还是产权过户、不动产入股,这些正常的、涉及不动产交易的活动,都要先查一下,这宗不动产到底是不是申请人的,这才能确保交易的 合法性和交易双的方权益。 而《条例》全文35条没有提到“以人查房”。试想,谁都可以查询别人的房子,先不谈隐私问题,关键是没有了规则,市场经济不就乱了吗?这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背道而驰。 如果将来不动产信息系统可以用来查询某个人名下有多少套房子,就会给老百姓带来很多顾虑。那么,在对居民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的过程中,阻力会很大,登记的信息也可能不会很全面,甚至也不排除作假的可能性,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可能会流于形式。 事实上,在2014年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以人查房”的表述明确被提及。而且,现实早已倒逼“以人查房”。比如,在李阳离婚财产分割案中,如果不通 过“以人查房”,无人知道李阳有多少套房,李阳那位洋太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再比如,对于那些不守信用的“老赖”们,我们还能谈法制和隐私权吗?因 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包括直系亲属和法院等)有权“以人查房”。 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是以房子属性为标尺建立的,“以房查人”是题中之义。但是,未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实际应用中,不排除“以人查房”,当然,“依法”是前提,不能随意查别人的房子。
|